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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是否一定要Release Letter?

时间:2018-05-10 点击量:2758 标签:释放信

摘 要近来很多留学生朋友咨询有关转学的问题,所以很有必要为大家解释一下澳大利亚National Code of Practice (澳大利亚国际教育行为准则)D部分里面的第七标准,这部分详细说明了转学方面的规定。

 近来很多留学生朋友咨询有关转学的问题,所以很有必要为大家解释一下澳大利亚National Code of Practice (澳大利亚国际教育行为准则)D部分里面的第七标准,这部分详细说明了转学方面的规定。

主要要求:
学生未读完主课的前六个月,注册教育机构不得给转学学生报道。
对于打包课程,要完成主课的前六个月,而不是先读课程的六个月后,才能申请转学。
学生未读满六个月课程就想转学的,注册教育机构必须根据转学政策和程序来审核该学生的要求,再发放放行许可“Release letter”。


拒绝转学申请,必须有符合转学条例的初衷和注册教育机构的转学政策的理由,并将该理由以书面形式递交给学生。
如果注册教育机构拒绝给学生发放行信或者在政策规定的限期内不作反应,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投诉处投诉上诉。
学生申请放行信前,要拿到新的教育机构要给学生发放的有效offer。
教育机构签发放行信不得收费。

18岁以下的学生申请转学,必须有其法定监护人或父母签字确认。如果学生既无父母也无合适的指定亲属陪伴在澳洲,那么接受该学生的教育机构必须负责安排学生的膳宿等。Offer上必须注明该点。
教育机构必须记录学生放行信的申请与申请转学的过程及结果。
 
哪些情况下,学生可以无需放行许可信直接转学? 
7.1 新教育机构不得故意给未读满主课六个月的学生报道注册,除非:

a. 原来的教育机构不再是注册机构,或者学生所读的课程不再是注册课程

b.原来的教育机构提供了放行信

c.原来的教育机构受到澳洲政府或州政府处罚,学生无法继续读完主课。

d. 任何学生的政府资助人认为转学有利于学生,并且提供书面支持转学书。

如果满足标准条例7里面的任何一条,新教育机构可以接受未读满六个月主课的学生注册。

教育机构不得故意录取未读完六个月主课的学生,(参照条例1.3)。 这个限制同样适用于主课之前的课程。 学生必须读完主课前的课程,除非有标准条例7的情况出现。

PRISMS计算机系统会帮助新教育机构判定学生是否完成了主课的前六个月。新教育机构准备帮学生出新coe时,PRISMS会通知教育机构这个学生是否完成了主课的前六个月。PRISMS会提醒教育机构学生在别处报到注册了,但是不会指明哪个学校。 新教育机构准备给未读满主课六个月的学生签发COE时,PRISMS会自动弹出窗口,询问教育机构一些问题,必须记录下特别理由; 如果学生转学,退费原则参照原教育机构的退费政策。
 
7.2 注册教育机构必须参照转学审理政策程序来执行,并且该政策程序职工学生都可以看到,政策包括以下信息:

a. 在何种种情况下允许转学

b. 注册教育机构拒绝学生转学申请时,必须给出适当理由,比如转学不利于该学生

c. 审理学生转学申请必须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最后,要特别说明一个特殊现象,如果学生已经转过学,那么他/她还需要另外一个放行信吗?

Q 如果学生已经转过学,那么他/她还需要另外一个放行信吗?

If a student has already transferred course, does he or she need to get another letter of release if the student wants to move again?
 

A标准7要求学校不可以故意注册在第一个学校未读满主课半年的学生。由于学生已经转过学,所 以学生第二课程自动变成了主课,同时学生如果从第2个学校转学,因为第一次转学已经满足了标准7规定的特殊情况,也就是说满足了其初次签证对应的主课要 求,在这样的情况下,无需放行信就可以转学。

Standard 7 requires providers to not knowingly enrol a student wishing to transfer from another provider\'s course prior to the student completing six months of his or her principal course except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Where a student transfers from a principal course to a new course, the new course becomes the principal course. If a student wants to transfer from this second provider and one of the exceptions in Standard 7.1 has already been satisfied for the original course (the course on the student’s initial visa) for the time period of relevance, a new letter of release is not required.
 
为了说得再具体一点,举例说明,如果Jane持有573签证在A大学攻读3年的本 科会计课程,学完半年后,她不喜欢这个学校,决定转到B学校攻读营销学士,签证仍旧是起初的573签证,在B学校学了3个月后,她的陪读丈夫在另外一个城 市找到了工作,她要转去新的大学继续本科课程,在这样的情况下,她无需第B大学的release letter就可以转学。

具体理由是签证和主课是挂钩的,在同一个签证下,只要前面半年满足了,后面随便转都无需release letter来放行。

Under Standard 7 of the National Code, a provider may not enrol a student that has not finished the first six months of theprincipal course of the student\'s current visa. The principal course is the highest qualification in a package of courses that appear on the student visa (usually the last course the student commences). If a student receives a new visa or changes visa subclass, the six month restriction applies to the course or package of courses on the new visa (i.e., the student starts the restriction period over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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