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点分析了担保配偶移民5年限制及2个名额的触发条件、计算方式、以及豁免条款。推荐之前担保过或被担保过配偶移民现在想再次担保的人士详细阅读。
世界上的国家形形色色,很多国家移民是非常难的。然而,有一种移民类型在各个国家都通用,那就是配偶移民。爱情和家庭被很多人认为是这个世界上最珍贵的财富,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不能去破坏自己公民的幸福生活,所以配偶移民几乎可以说是永远都不可能关闭的移民类别。
1996年之前,曾经单纯的移民局对于配偶移民没有限制,有身份的人几乎可以随便结婚离婚来反复赚钱。随着逐渐发现了这个苗头,移民局制定出了对应的限制政策。
那就是我们今天要谈的:配偶移民担保的限制条例。

法律规定,临时签证和永久签证必须同时递交,但是永久签证必须要等递交之后的2年才可以批准(除非有特殊情况可以豁免2年,这个我们会在后续的文章裡详细分析)。
限制条例的法律是在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的1.20J章节,原文不再引述,让我们尝试把它翻译成中文来仔细品读:
如果申请人申请上述类别的签证,需要满足如下全部条件:
c)如果现在的担保人曾经是被担保的配偶移民,那么距离上次配偶移民签证的递交日期至少过去了5年
法律直译起来相当的困难,以上也仅仅略尽其意而已,远没有英文原文严谨,但是已经看起来很拗口了,那让我们来用大白话讲一下吧。
首先,每个人一生只能担保两次配偶移民。这里只是限制了担保别人的次数为2次,并不包括自己被担保的一次(如果自己也是通过被担保配偶移民拿到PR的话)。
其次,无论是2次的限制还是5年的限制都有一个先决条件——批准。也就是说如果递交了配偶移民申请,但是没有批准(如撤销或拒签),则不会浪费名额或造成5年的限制。
但是,这裡的批准并不只是说PR(100/801)的批准,临时签证(309/820)包括未婚夫/妻签证(300)的批准,也是算在内的。
让我们举例说明:
A递交了担保妻子配偶移民的申请,临时居民820签证已经批准,之后感情破裂离婚,妻子没有拿到801永居签证。虽然如此,A依然面临5年的限制,并且用掉了一个担保名额;
B递交了担保妻子配偶移民的申请,在临时居民820漫长的等待期中感情破裂,B毅然决然地撤销了担保申请,820签证没有批准。这种情况下B既不会受到5年的限制,也没有浪费担保名额。
举例:
A于2010年1月15日递交了担保妻子的配偶移民,签证批准,后离婚,遇到了现任妻子,并结婚。现任妻子没有身份,遂A想担保现任妻子,这时候A其实不需要等到2015年1月15日才能递交申请。A决定提前操作,于2014年8月递交了担保妻子的820签证,分到签证官的时候已经到了2015年的3月。
此时这个820申请是可以批准的,因为从前一次的递交日期到这一次的批准日期已经距离超过了5年。
也就是说,前一次担保的批准日期完全没有关系。很多人在这个方面有误解,甚至以为拿到了绿卡的日期开始计算5年。这样的误解导致了很多夫妻被迫分居两地,是非常可惜的。
最后,这个5年和2个担保名额的限制是否有豁免的可能?
答案是肯定的。法律虽然无情,但也不能违背人性。1.20J(2)给出了法律依据,说如果有“迫不得已的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签证官可以豁免以上所有限制。
移民法没有针对‘迫不得已的情况’给出严格的法律定义,但是在移民局的政策裡(Policy)给出了一些例子,如:
除此之外,如果给出的理由足够给力,也是有机会成功的。这一点需要咨询移民专家来做更详细的评估。

1.20J这条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配偶签证的滥用,但同时给很多真实的申请人造成了额外的困难,只有彻底地理解了法律的细节要求,才能更加有效规划未来的家庭生活。